女职工在生育子女的时候,可以享受产假待遇,根据目前规定,产假最短也有三个月。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会写清合同期限,有时候职工在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要求需求的,个人不同意。那么,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怎么处理?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就是说这个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少延长至产假结束。在操作过程中,为规避风险,将延长合同书邮寄至当事人常住地址。一旦产假结束,仍可能与员工取得联系,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如无法联系(留存相关记录),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将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有哪些风险?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绝续签(即强制赶人)。但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在0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不能解除的,应当顺延到哺乳期结束。如果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单位可以将延长合同邮寄到职工住所,经过协商,个人不续签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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