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约定的生效要件。
1、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该打印稿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
电子合同指可以替代纸质合同的电子数据电文。只有在第三方平台上、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订立的数据电文才可以称得上电子合同,可以替代纸质合同,具有书证的诉讼效力。通过其他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化方式,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PDF、可视化印章、电子图章以及不能判断为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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