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性不同。在一份合同中,如果标的物是实物,那么标的物所在地是确定的,也就是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所处的地点;合同履行地则不确定,合同不一定会约定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是否必然存在不同。标的物所在地不一定存在,如标的物时无形财产,即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则不存在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一定存在,即使没有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推知。
3、法律意义不同。合同履行地时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标的物所在地则没有此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有法律意义。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在进行签订的时候是有合同的,履行地点的。但是可能有些人员他们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约定了具体的履行订单实际履行约定的不符合的,除此之外,合同标的所在地是存在的。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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