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只签字有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签字的同时必须再加盖公章,二者必须齐备,而是要求当事人或者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合同方可生效。但是,在未加盖单位法人公章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合同对单位法人是否生效呢?一般认为,如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为法人的合法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签字,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权利确实由公司享有,义务确实由公司履行时,该合同亦可认定归于单位法人。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一般来说,合同成立时就生效,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后,大部分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了。
但是,除了诺成合同以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最典型的就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就属于实践合同,此类借款合同当事人交付货币才能成立生效,否则该合同不能成立生效。
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