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的物是明确的,一般标的物和标的是存于一体的,但是不代表标的物和标的是永远共存的。比如在劳务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当中没有买卖的商品,在这份合同当中,没有标地物,而可能具有标的。此处的标的可能是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资金额。合同成立必定会有标的,但是不一定会有标定物。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标的有多种形式:
第一种标的是有形的财产,即只要具有价值在生产生活当中流通的物品,比如说水果店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店出售的一部手机,或者是某开发商销售的楼房,
第二种标的就是无形的财产,相对于第一种标的,第二种标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期权或者是股票,他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但并不是市场当中流通的实物。或者是他人智力成果,这些也都非物品,但是它们都具有可以交易的价值,
第三种是劳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看中的是劳动者,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提供的价值,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是居间商提供的居间服务,现在商品房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房屋中介通过居间服务的形式为他人勾选房屋,买房者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中介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第四种,工作成果,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要求乙方为甲方制作某一件工艺品或者是承接某一个项目工作,此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就是承揽工作,其中乙方的工作成果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综上所述,合同标的就是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特指标的是物的情形,而很多时候合同的标题不一定是物,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如劳务。了解更多的合同知识,建议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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