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意向书不能当合同用,作为租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租赁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租赁关系的成立。只有双方进一步完善该意向书,才可将意向书作为合同使用。
1、内容不同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意向书的内容仅是合同签订主体就某一事项共同意识的一致认定,并不是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签订时间
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而意向书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共识后就可以签订。
3、法律后果
合同的签订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而意向书的签订不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不具有约定力。但有的意向书具备了签约主体之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因此是对签约主体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了,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所以意向书不能片面的认为具备法律效力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关键还是要看其内容是否具备了合同的内容。
三、认购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一般的“意向书”
从“意向书”的本意看“意向书”是为了今后履行一定行为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特征看“意向书”应该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将来订立一定的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将来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现在签订的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叫做“预约”,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那么对“意向书”的违约应该如何解决呢?本人认为应该在“意向书”内容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本约”的违约责任。因此,“房屋认购意向书”的效力也是如此。
2、标题是“意向书”而实质是“本约”合同。那么这样的“意向书”应该怎样对待呢?本人认为应该按照“本约”合同对待。如“房屋认购意向书”名称是“意向书”而实质是购买合同,合同的条款约定的非常明确,如对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款、物业等等都有了明确的约定,买方按照约定交了预付款或首付款。这样的“意向书”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的意向书其实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取决于开发商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所以,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购房合同(包括意向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意向书与合同最大的区别之处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意向书由于只是一方的意思表示,故此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效力。并且该意向书只是表示由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愿,对方若是不想与其建立此债务关系,就可以不对此意向书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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