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网络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是有效的书面形式之一。
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民法典》对于要约及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要约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则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的时间;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与上述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相同。
因此,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1、网上订立的合同,系采用电子交换数据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合同经要约人发出要约,并经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受要约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下,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11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子交换数据(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明所载内容的形式。
3、民法典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4、民法典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A、意思表达真实。B、表示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5、民法典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格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该数据电文,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7、民法典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网络签约现在在我们国家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行为,因为很多的人员他们在外面时间可能地点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在网络签约非常的重要和快捷,在此种状况之下的话,网络签约的合同的效力也是必须要得到承认的,这样才能够让大家放心的来在网络上进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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