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挂靠人不能主张权利,因为挂靠在性质上不是一种法律关系或法律制度。挂靠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的行为、事实及现象,它本身不是法律制度;只有对挂靠行为及事实的规制和处理,才是法律制度。因而,挂靠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之间因约定而形成的事实挂靠事实;二是当事人之因挂靠行为及事实经由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及事实,应按无效处理。对此,从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具体到挂靠施工情形中,根据“名为实为”规则,得出处理结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是被挂靠人,但是实际上的施工人是挂靠人,因而要以实际上的事实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二、立法规定
1、《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之规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合同关系中挂靠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签订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合同在后期发生了矛盾和纠纷的,挂靠方是不可以作为合同中的任意一方来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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