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借用资质合同无效相关责任方该返还财产的返还财产,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该没收违法所得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收缴。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借用资质(挂靠)违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产生较大争议。经法院认定后,发包方人对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挂靠关系并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则认为发包人对其挂靠关系是明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
(1)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2)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某已经与发包方签署了施工合同的单位,若是想要与其他方签署借用资质合同,或者是说,想要将工程分包出去,是需要获得发包方的同意的。对于施工单位隐瞒发包方签署的合同,不管此合同是否有效,施工单位都有可能需要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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