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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二、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吗?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即称附义务的赠与或者附负担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它是在一般赠与的基础上给受赠人增加一定的义务或者负担。 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是没有义务只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权利的,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即称附义务的赠与或者附负担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它是在一般赠与的基础上给受赠人增加一定的义务或者负担。

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是没有义务只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权利的,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必须履行自己赠与合同所约定财产的义务,义务履行后方可对受赠与人提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交付所赠与的财产,即赠与所附的义务并不是履行义务的对价。

在生活当中,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会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为了保障受赠人的权益,往往都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通常是不能随意终止的,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是可以终止赠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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