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
(1)、合向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大部分合同争议出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如果忽视合同的履行,即使合同订立得再完美也无济于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全部书面记录。合同原件不但是履行合同的依据,更是索赔的原始证据,合同原件的保管时间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尤其要特别注意电子邮件证据的保管,不要擅自删除电子邮箱中的邮件原件,应尽可能长时间保存在邮箱中,在取证时由公证机关保存并打印,以制作成公证书。
其次,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合同法》第54、55条对撤销权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又如,《合同法》第158条对质量异议期间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在双方进行了约定后即可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在订立了合同后合同也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履行,同时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够随意的对待,如果在签订了合同后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无过错方也是可以根据同的内容要求对方承担赔偿义务的,具体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