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存在着欺诈情况合同无效。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
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规定是什么?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
2、 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
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因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合同是被撤销、变更,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合同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必须要得到严格的遵守的,比如说有强制性的一些规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况之下,就是存在着欺诈的现象,并且损害到国家集体的利益了,或者是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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