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计税依据是合同性质的凭证或者是营业账簿之中记载的资金,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后,一般需要缴纳的税额是印花税,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纳税并不需要先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以上信息也可以知道,对于不通过的纳税依据,需要缴纳的数额是存在着差异的,故此在纳税之前,需要先确定纳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