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支付首付款后,房贷政策变化导致不符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买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其中首先明确的是,房贷政策变化在法律上是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一规定通常会认为,立法背景主要针对的是一套房屋的买卖,如果遇到政策调整变化,不具备买房资格导致银行无法继续放贷,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在二套房买卖中或者说在在当下各地限购政策频繁发布的情况下,法律的层面会推定认为,当事人应该预料到若无法房贷或者首付比例提高而无法履约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中的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后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出现了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那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首付款,但是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