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贷合同毁约如何来进行处理?
房贷合同毁约的处理方式是应当按照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定金来进行双倍赔偿。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开发商经常采取商品房预售的方式筹集开发资金。商品房预售时,买卖双方往往不签订正式合同,而签订一份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由买受人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
上述定金由买卖双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具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只是《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履约定金,而上述定金的性质则属于订约定金,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
由于《合同法》未规定订约定金,故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订约定金的性质予以明确,该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毁约后定金能否退还,则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一手房买卖,购房人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若购房人在新政出台后,预期房价下跌不按照约定时间去签订正式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要回。如果按照约定时间同开发商商谈正式合同的签订问题,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则系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本约的无法签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因根据楼市新政中关于停止给异地置业者贷款的规定,买方无法贷款购房,则可视为情势变更,在没有约定按揭不成合同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免除买方的责任,定金应予退还。
而对于二手房买卖,买方签约并交了定金后,若预期房价下跌而毁约,定金也要被没收。此外,买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即房屋贬值损失。比如由于政策出台后房价迅速下跌,买方毁约,导致卖方因房价贬值损失50万,则卖方除没收定金外,认为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向买方追讨房屋贬值损失。
二、交购房定金需注意什么?
1、定金不能超过房价的20%。
2、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开发商应该向出示预售许可证,如果购买的是现房,那开发商应该向你出示大产证,住宅使用证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3、房款是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的,如果你觉得想留下痕迹为以后有纠纷做铺垫的,就向开发商要银行账户,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自己留好存根,在备注里注明是谁购买哪套房子的房款。
4、按现在政策,只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人(包括军官证),才要公证,例如持护照、回乡证、大陆来往证的。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必须要非常的谨慎,因为很多的人员他们担心这个房屋日后不会发生交易,并且对房产商来说的话,他也担心房屋卖不出去,所以在双方都有意向的情况之下就会签订预售合同,此时是可以做出一定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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