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是指什么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1、《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任何合同义务人都有抗辩权,并不是说请求人行使自己的权益,义务人就得一定执行。不管怎样只要签订了合同,并且合同内容是双方同意的,内容的合法的,当事人在签订之后就有义务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就是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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