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可有合同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后果,而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般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双方签字完成时就已经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都要根据合同的条款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与权利,那么就是属于违约的一方,需要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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