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施工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因当事人原因(含订约过错、违约原因和当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因当事人原因变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变更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变更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就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因当事人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可以归为上述因当事人原因而变更合同内。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合同的变更时,当事人提出的应按照规定与对方协商进行解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确定后,应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对变更的合同内容、金额、时间等进行详细的书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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