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毁约合同怎么赔偿?
合同毁约的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没有造成损失的不能要求赔偿,但毁约必须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安置房买卖要满足什么条件?
1、安置房未满5年的话,不可正式上市交易,而5年的时间是以购房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安置房发证的时间为准。
2、若购买的安置房住满了5年,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满5的安置房,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将安置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能合法进行销售了。
3、若是安置房未住满5年的话,在买卖时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我国民法典的保护。此外,安置房在5年以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等原因需要变更房屋产权的,那么,受让必须符合安置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安置房变更登记手续,原安置房性质不变。
有一部分人认为合同毁约就必须要支付赔偿金,甚至会觉得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金必须要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才行,其实,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肯定有违约金,至于是否要支付赔偿金那就不确定了,违约金跟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根本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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