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了工作,却发现在试用期上,用人单位不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因为急于找到工作,无奈接受了这样的条件。那么这样的约定合法吗?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 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也就是劳动者在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的前提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这在法律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地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在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条件下,无代价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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