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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作为一家公司,不管是上市企业还是一般企业,都需要采购或者销售原材料以及商品,那么在我们采购或者销售这些东西的时候,都需要签订购销合同,而当一个公司缺少资金,需要贷款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也就是所谓的虚拟贷款购销合同,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认识一下虚拟贷款购销合同是怎么一回事。
一、 什么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二、 虚拟贷款购销合同案列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知情人士表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郭某利用7家关联企业的虚假购销合同,获得资金后用于偿还债务。2012年8月资金链断裂后,承兑汇票多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给担保企业和银行造成了部分损失。
2013年末,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永驰汽车、宏昌达汽车、山东宏昌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银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香驰汇鑫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工贸有限公司及郭某等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
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
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
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据记者了解,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不过,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蹊跷的是银行竟然没有发现?
某银行信贷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虚假贸易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很常见。因为很多银行在开具承兑汇票时,只看重保证金和担保企业的资质,对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实际的贷款用途则睁只眼闭只眼。”
2012年8月份,郭某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向相关银行交付敞口部分的兑付资金。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上述的案例来看,相信大家也清楚的了解了虚拟贷款购销合同,而签订虚拟贷款购销合同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件违法的事情,因此,小编在这里,给需要资金缺少需要贷款的公司提个醒,不要想着去签订虚拟贷款购销合同,要走正确的贷款路径,这样才能保证公司能够走得更长久。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潍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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