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信息以及违约责任、解决方式等内容,除了这些一般的条款,也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双方约定好合同事项后,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防范买卖合同风险。啊到底应该怎样防范买卖合同风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n一、签订买卖合同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1、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2、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3、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4、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5、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6、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7、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二、如何防范买卖合同风险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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