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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中对保险的约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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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做生意总会有想不到的意外,因此,在签订一份完整的贸易合同时,保险部分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在贸易合同中对保险的约定呢?都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问题的介绍。

一、贸易合同的保险约定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CIF价格 X (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 X 保险费率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保险费=CIF(或CIP)价 X (1十投保加成率) X 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 又称预约保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有关保险险别。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只投保平安险,也可以加保水渍险、战争险或罢工险,或者投保一切险。有关保险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保险期限,如约定延长目的港保险期限的:或约定保险责任延长到内陆最后目的地。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成交,保险由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的,卖方在替买方投保后,应把保单及时交给买方,以便买方日后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看来,贸易合同中对保险的约定是比一般想象的要复杂的多的,因此,我们在签订有关贸易合同种有关保险的内容时,首先要了解都有哪些内容,知道贸易合同中对保险的约定,这样以后才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太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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