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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调整规定有什么?

违约责任调整,指的是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而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会对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进行适当的调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在实际承担违约责任时,基于公平原则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具体调整。

(一)违约责任的一般调整

1. 发生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的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各种违约责任的具体调整

对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即被违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被违约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并请求违约方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2. 对赔偿损失这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调整

(1)违约后赔偿损失的范围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义务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违约后赔偿损失的范围受减损规则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3)违约后赔偿损失的范围受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 对违约金的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4. 对补救措施这种违约责任形式的调整

补救措施是指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补救措施的适用需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10条仍无法确认违约责任为前提。且不就措施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以实现公平合理地承担违约责任。

5. 对定金这种违约责任形式的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为了使违约方承担合理恰当的责任,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被违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总而言之,违约责任调整,指的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进行的干预。在实际承担违约责任时,一是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应对违约责任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合同当事人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二是基于公平原则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具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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