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二、什么是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满足的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满足,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法典》对担保问题有别于《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已经由于《民法典》的诞生而不再适用,《民法典》也在担保问题上做出了改进。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四、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
所谓“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进一步的,“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从承担连带责任变更为按照一般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可以预见,《民法典》的出台,使一般保证担保的案件会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把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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