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保证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保证合同实际上是没有做出过多的修改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1、未约定保证期间双方对此没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在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不肯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这6个月内找保证人还款。
2、有约定保证期间债务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将会被视为没约定,到时候还是按如上所述计算,即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现在许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未避免承担保证责任,就会跟债务人约定不合理的保证期间,其实质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对此明确了该规定,将该情况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如果是怎么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法律上将得不到承认,保证人该承担连带保证的还得继续承担。
3、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保证期间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将会被视为约定不明,具体计算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在当代的社会,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确定一些具体的事项,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之后发生一些纠纷,比如说保障的期限和保证的范围等等。并且签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的签订,也可以写签订保证条款。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很多的人向银行贷款都是需要提供一定的保证的,这里保证可以是物的保证也可以是人的保证,但是必须要签订保证合同,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书面的形式固定保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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