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规定,除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排在第二顺序予以清偿。
(二)按《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就税收征纳关系来讲,企业所欠税款应该将其看作一种企业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与企业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当有所区别。因此欠国家的税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引入,使税收法律关系被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税收债权作为公法之债,毕竟有不同于一般债权的特性.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
1、税收债权人
2、税收债务人
税种法的规定仅确定具体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依据,至于何种人需具备何种条件方可成为税收债务人,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借鉴私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税收权利能力、税收行为能力和税收责任能力三方面,据以明确纳税人的负税能力。
企业面临无法运转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的申请,在企业运营期间未缴纳的税款,是属于破产的债权,但是国家的税款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是没有优先清偿的权利,需要在把破产企业欠企业职工的工资和未缴纳的保险等清偿后才能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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