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供方的履约能力
(1)供方的技术是否已经经过生产检验或者技术鉴定为可靠的技术,技术的使用寿命情况,是否还具备先进性。
(2)供方的技术转让能力,能否保证技术及时正常投产,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技术受方的履约能力
(1)技术受方的经济偿付能力。
(2)受方的技术消化能力。
(3)受方企业的生产实施能力。
(1)对合同标的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
(2)由于某些原因,许可人丧失了对合同标的的专用权。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订立的技术贸易合同。
2、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技术贸易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合同标的及产品销售条款的订立与合同标的有效地域不相一致引起的风险:
1、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必须与该专利的有效地域相一致
2、专利产品的销售地域应与许可方获得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相一致。
(四)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风险:
1、标的名称不明确。
2、标的内容涉及到项目的名称,应当准确一致。
3、履行合同的计划和进度,双方当事人都应具体规定。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对于签订技术合同的风险,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事项是不同的,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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