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所涉及的对象属于知识形态商品范畴的技术成果。这种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技术秘密。这一点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不同。
2、技术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技术是以现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为内容。若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则不属所列。
3、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形式上表现为某种具有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而实质上表现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权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转移。
4、技术转让合同时效的长期性。技术商品是一种知识性、经验性很强的商品。所以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一般较长。
(1)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实用性。
(2)不为公众所知悉。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4)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技术合同转让特征有四点,分别是从标的物、成果、方案、时间这几个方面来定义的。并且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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