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的追认后果包括什么
无权代理的追认后果包括: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再次,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从这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人第一种情况之中,因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就丧失了代理权,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过,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宣告无效,有时候会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如何
1、追认权和拒绝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视为本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3、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综上所述,这个无权代理其实就是有广狭二意之分的,对于无权代理,有代理权的人在事后可以对其进行确定或者是撤销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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