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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和复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1、概念上: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复代理,又称“转代理”、“再代理”。是指依原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复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为复代理人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复代理人时,其代理活动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原代理人授权时确定,其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复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委托是一种合同,委托进行的多是商事行为。

代理是民事制度,多用于弥补被代理人的能力不足。

事实上,转委托和复代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本质上不同且相互独立。转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转委托的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其所创设的是受托人与转委托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复代理授权行为属于单方需受领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授予复代理权,复代理人依据该授权行为取得复代理权。复代理人基于复代理权直接取得代理被代理人的资格,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而与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存在转委托合同,则转委托人(复代理中的授权人)和转受托人(复代理中的被授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民法典》第 929 条的规制。具体而言,在有偿委托合同中,第三人需就自己的过错向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第三人仅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地,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仅存在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由于代理行为由复代理人实施,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因复代理权的授予受到影响。在该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受托人仍需依据《民法典》第923 条和第 929 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转委托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需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就自己的过错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除紧急情况外,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据此受托人应当就第三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对委托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这个复代理和转委托的话两者是有一定区别所在的,转委托的话其实就是把自己亲自处理的事交给了他人,而这个复代理是在本来给他人代理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代理,手续其实会更麻烦,而且后续设计相关法律问题的话也会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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