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虑的因素为: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由法律规定可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虑的因素为: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相对人为善意即合同相对人主观上不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订合同行为超越了权限,该合同有效。因为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须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若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责任。
若合同相对人的主观为恶意,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若公司对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则该合同有效;若公司为在合理时间内对该合同追认或者明确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实务案件,看出书面形式要比口头形式跟安全,体现在一下两点:
1、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在实务中,当发生纠纷时,书面形式要比口头形式更容易获取证据。
此时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属于善意的,也就是在不知道其是越权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那此时就会认定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就会认定合同效力待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代表公司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再出具授权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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