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者并不是同一的概念。长期以来,我国合同法理论一直未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问题。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从未采用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要件,来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极少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问题,对那些不成立的合同一般均作无效合同对待。
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通常要确认合同无效,而不会考虑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然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通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从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也没有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问题。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助于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是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最终没有成立,那就说明双方在签订这个合同时,要么就根本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要么就是其中一人提出来的意见没有被对方所接纳,总之就是没有协商清楚,也没有经过合同订立必须要经过的要约与承诺阶段,所以这个合同最终根本就没有成立,但是合同没有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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