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不成立无效,因为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之下,那么合同自然而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因此无效。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签订保险合同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内容来进行确定,比如说需要按照保险法当中的规定来予以确定,如果不符合《保险法》以及具体的《民法典》当中合同成立的条件,通常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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