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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不是不成立?

一、无效合同是不是不成立?

无效合同是会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但是无效合同和不成立的合同并不是同属于一个法律概念。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二、合同不成立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缔约的关系。既是当事人之间并不没有形成合同的关系,但是这也不代表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权利或是义务。因为进行合同的签订是属于的一种民事上的行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就要履行协商时的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等的义务,还要遵守相关交易的惯例带来的义务,而这样的一些义务在理论上来讲就是附随的义务也被成为是先合同义务的义务;

2、对于无效合同就是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签订程序,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形成,但是因为其签订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并且也是法律上禁止签订的合同类型,因此也就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效力。如果是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经不存在的情况,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了,所以当事人缔约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是已经完成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对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是存在着一种比较混淆的认知的,实际上合同的无效是会导致合同不成立,但是合同不成立不一定都是因违约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有可能可能是说我们当时没有关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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