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
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
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
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
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
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
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
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在当代的社会,可能很多人也对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构成悬赏广告的话,那么是需要按照悬赏广告当中的内容支付报酬的。在构成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否则的话可能会产生相关的民事纠纷,完全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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