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占有改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区别是什么?
1、生效时间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卖合同生效后,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则另一个合同生效时,视为所有权转移。
2、买受人占有方式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受人事先直接占有,占有改定是买受人间接占有。
3、简易交付指的是消灭让与人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改定指的是让与人为受让人设定间接占有。
4、适用范围不同:简易交付可以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
综上所述,物权转移的方式有多种,简单交付是最常见的,另外,双方达成动产买卖协议,但是实际交付要过一段时间,这段期间出让方可以继续占用的,则符合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让方没有保管好财产发生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