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中的“口头”“书面”是合同存在的形式。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我们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那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吗?现在,律图小编就这一问题带来相关问题的介绍。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民法典》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采用书面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通过上文可知,技术转让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要求,可见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回到本文的开篇,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吗?相信通过小编的分析,大家已有了答案。若有其他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漯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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