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指示交付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上午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该司法解释要点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时常都有发生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使得更多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权益搜到侵害之后,也可以提出诉讼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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