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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很多种原因而导致将房屋赠与他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的当事人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房屋赠与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是否可以撤销?答案是: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还规定了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证交于受赠与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了不得撤销”,以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做为赠与合同成立的标准,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略有不同。
《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1987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在确认房产赠与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权利转移了才算成立,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没过户不能认定为赠与房产成立。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销合同,但《合同法》也规定了几种不可撤销的情形: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综上所诉,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是否可以撤销的答案是:一般是不得撤销的。如果要撤销赠与的话,必须有法定事由可依,但是不管赠与合同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订立和公证,并且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对方,是否符合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两种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赠与。但现实中事情起因可能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因此需要进行相对专业的咨询和了解,才能真正的解决相关问题。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张家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