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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可以说历经了长久的存在。我们很清楚发达国家的保险条例就像是中国保险行业学习的领航军一样。保险的条例,保险的合同形式几乎是从外国引进的。那么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或许大家会疑问,什么是非要式合同?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要式与非要式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某种形式或程序,而在于法律是否要求具备特定的形式或程序,法律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一定的形式并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要式合同,如果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则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形式要件属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但非要式合同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种合同究竟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特定的形式要求是否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各国的立法实践问题。在保险实务中,则关系到巨额保险金是否赔偿的问题。
1、对于保险合同的形式,各国一般规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实践中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记载在保险单上,但法律并没有要求保险合同采取这一特定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也不要求保险合同采取特定形式,而多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发,规定保险人应依其要求,提供有关保险合同的文件即保险单。因此可以认定在我国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2、既为格式合同,有无定位为要式合同之必要?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化合同条款,在法国称为附合契约,德国法上则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所谓格式化合同,一般而言有两种特征,即条款的内容由当事人一方所订定,以便于与多数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且格式化合同之条款内容多以书面形式订定。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为准,而非以后所制作之保险单。
3、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以上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很明白,保险合同被定为为非要式合同的实质性原因。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主要在于保险合同在实际实务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都不会影响其合同的成立即生效。双方达成的协议应该不是按照约定的形式再去保障,那这样就不是保险合同的实质意义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廊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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