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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的主管部门和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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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哪里对于一些刚准备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今年新的调整过后,又有了一些变化,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讲解下关于我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的主管部门相关事情和变化的分析。

一、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的主管部门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时,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同时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手续、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监管的申请作出前置审批。经审批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或者申请设立联网监管,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二、近期新政

8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公告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进口料件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手续时,海关验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原件(以下简称"一般贸易配额证"),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将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将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制订加工贸易管理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规范服务,便利企业,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您已经了解了我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的主管部门的相关变化,和在申请批准时要注意的一些事情,纳税的相关事宜。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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