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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都可能会有重要的东西进行赠与,而这种赠与需要法律的形式才更具有公信力,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那么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解答。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这就是说,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并不需要再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赠与合同不但是单务合同,而且是无偿合同。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条所确立的制度即为附义务赠与。虽然在此种赠与中,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负担,从而与受赠人不履行任何义务的一般赠与合同存在着一定差别,但是由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也仍然属于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对此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议。虽然《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因此,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到底是何种性质的合同未臻明确。
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最终的合同法文本,即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但在当事人有特约以及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但世界上诸多国家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基于保护赠与人的立场,例外的将赠与规定为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条为我国立法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也确认了合同的不要式性,而《合同法》第十一章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形式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一般而言,除赠与人与受赠人对合同形式有特别约定外,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过,我们认为,当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应当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时,赠与合同显然应为要式合同;此外,当赠与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赠与合同仍为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赠与合同从含义上看是一种无偿合同,从性质分析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及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文章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做了详细分析,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新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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