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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公证机构进行遗嘱,赠与,见证等方式的公证,来巩固自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在这些行为中,赠与合同的公证就是其中的一块公证业务。那么,经公证赠与合同效力是什么?下面来和小编以房产赠与为例一起来看一下。
近几年,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的数量上升,但在实践中,对房产赠与的方式意见不一,实践中,赠与公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证明房屋产权赠与人单方制定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这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表示接受,并且及时去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另一种是证明就是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协议的真实、合法。这种方式居多,其理由是,赠与人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房产赠与合同就成立。
在赠与中,第一步产生赠与关系,第二步交付实物,第三步产权登记。就此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 。
那种认为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而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只需证明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是不妥的,应该采取证明房产赠与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协议)的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从而确定赠与人与受赠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真实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署赠与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性。不过在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公证赠与合同特殊性,成立条件,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及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等,并将告之内容记录存档。
因此,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相互一致,就可以在公证机构进行办理。单方面的赠与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合同签署完成后,受赠方即使占有赠与物,也应该补办相应的物权转移手续。这就是经公证赠与合同效力及方式。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新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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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