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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告针对起诉状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书写一篇答辩状用来回答和辩驳诉讼状中的内容。那么在居间合同诉讼中,居间合同答辩状该如何书写呢?下面就请大家带着问题,阅读以下文章。
居间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作为被告依法答辩如下:
1、**********夫妇为改善居住条件,2013年9月5日通过南京******有限公司寻找合适房源,原告业务员仅带被告****看过一处房产即忽悠被告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称该合同),约定卖房者将位于秦淮区石鼓路****的房产出卖给******夫妇。但是签订该合同后,*******发现该房产商业用房率较高,人员繁杂,不适宜家庭长期居住,且******夫妇即准备要生孩,不适合在此环境下静养。南京******有限公司在给孙亮介绍此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误导******仓促签订该合同,该房屋的状况与******的实际需求出现严重偏差。
2、三方签订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主体为***,但是落款签字仅仅只有*****签字。同时,原告要求****签署了承诺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对于购买房产如此重大的事项,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作为专业机构的原告在明知****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唆使****签订了三方合同。原告要求****签署的承诺书也足以表明原告不是善意第三人。该合同签订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追认应认定为合同未生效。
3、秦淮区石鼓路*****的房产于 年 月 日通过原告卖给他人,原告因此也获取了中介服务费。因此作为原告,不存在因此次交易无法达成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中介服务费,此次交易中,原告存在欺骗行为,为了赚取中介费,在明知***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该合同。原告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答辩人:
大家在看完由律图小编,整理的居间合同答辩状相关内容。可以知道,在答辩状的开篇和结尾都要写上答辩人的姓名,一般为代理律师,然后在正文部分根据对方诉状中的问题和疑惑一一进行说明,最后在结尾部分总结陈述自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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