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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的时候可能会觉得很奇怪,有名和无名其实是主要是因为有没有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而目前,有名合同有十五种,其他的没有统一名称的暂时都是无名合同。那么,有名合同必须有名字吗?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知识。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由此可见,有名合同是一些确定类型的名称,因此,有名合同就是有名字的。
有名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十五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在当事人意思不完备时如何适用法律。民法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余地;其次应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其中有的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即类推适用,有的则采用结合说或者吸收说,等等。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1、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
(1)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符附和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商店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属于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类型。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2)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者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例如,甲律师事务所与乙饭店订立“包租”10个房间的合同,乙负有提供办公房间、午餐、清扫房间和洗涤办公用品的义务,甲负有支付一定对价的义务。其中乙的给付义务分别属于租赁、买卖、雇佣诸典型合同的构成部分。对此,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异。
(3)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担任乙所有的大厦的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雇佣合同的规定。
(4)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50万元的图书以2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乙图书馆。甲的给付同时属于买卖和赠与。对此,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关于物的瑕疵,依买卖合同的规定;关于乙的不当行为则按赠与的规定处理。
2、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如甲在某景点旅游,相继发生故障,送乙处维修,同时为不耽误游览,向乙另租相机一部适用。关于相机的修理,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关于相机的租赁,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则。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或者存在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者存在。如果造纸公司出租自己的部分厂房于某家具制造公司,并收购后者的下脚料,作为造纸原料。二公司间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存在依存关系。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一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时,另一合同应同其命运。
由此可见,对于有名合同必须有名字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对于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并不确定,可以事先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以免发生错误,但是,无论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终归是合同,所以必须遵循合同的相关原则,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焦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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