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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的形式,只要法律中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进行约定。不过也需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当事人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最后却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此时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未签怎么办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
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二、合同未签字盖章怎么办
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签字盖章,怎么办呢?
依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拒绝接受履行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了字或只是盖了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纠缠于形式问题。当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来诡辩钻空子,主张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精神,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只要一种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
除非是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该合同必须采用某个特定的形式,不然的话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订立的形式进行约定。针对一般的合同,要是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最后没有以这种形式订立的话,则就以实际订立合同的形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