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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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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完全基于赠与人的自主意愿,赠与合同亦然。但是相对于一般赠与来说,赠与合同的存在使得赠与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是什么,其约束力究竟有多大呢?这是我们应该有所了解的,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可能成为赠与的受赠人或赠与人,对其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处理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为基点为大家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已经有所了解,以后对自己的财产权利的赠与或接受当有更多的警惕。私人的财产权利当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一旦对其做出了处理,就不再完全是随个人意愿所进行的了,因此当遭遇此类事情时,希望大家能够及早联系律图的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服务,毕竟防患于未然比亡羊补牢更好,也能更好的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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