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作了如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既不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不代表违约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尽管买方付款逾期,卖方也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任一方不得随便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的上涨速度很快,房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房主甚至主动要求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首先审查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以及守约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如果买房是守约方,而且坚持继续履行协议,而且协议也具备履行条件,法院通常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并不是说房主就很难解除买卖合同了,在有些条件下,特别是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房主还是有机会终止或解除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