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减免租金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本身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应当根据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在个案中灵活适用。对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间就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在此不在赘述。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减免租金。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无疑问,但是否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政府未强制关停,但是经营确受疫情影响,且继续经营可能会造成人群聚集、疫情传播且明显对承租人不利的场所,如酒吧、舞厅、酒楼等,如此时承租人选择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可根据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来要求减免部分租金。
二、司法解释
在疫情期间,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的权利、义务分别是收取租金、提供住房,租客的权利、义务分别是冒着风险返回并使用住房、缴纳疫情期间租金。此时实现该租赁合同,必然损害租客的个人利益,以及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不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房东不肯退还部分房租,倒逼全国租客纷纷大规模流动,不仅会损害租客个人利益,也必然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前期防控疫情所取得的成果,很可能会功亏一篑。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房东应当免除租客在疫情期间的部分租金。
免租金的相关规定处理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租金认定处理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个人因疫情导致无力支付租金的,是可以合法的申请免租处理的,但需要提出书面的申请,并提交相证据,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不可以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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